中秋、“十一”双节临近,许多消费者准备旅游出行,住宿、餐饮等相关行业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防止出现商家恶意毁约等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推动住宿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中国饭店协会发出倡议:住宿餐饮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毁约或以次充好。
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供需关系和价格是旅游市场的晴雨表。近年来,每每到了五一、十一等旅游旺季,很多地方旅游行业的相关资源都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态势,一些商家也利用卖方市场的优势,大幅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甚至以各种理由恶意毁约,放消费者的鸽子。这种现象也成了消费者有规律的痛。
对于商家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次充好等行为,《价格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其违法属性、行政处罚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在消协组织、行业协会倡议的背后,监管部门还可依法硬刚商家,可以给出更具惩戒力、制约力、震慑力的回应。但针对酒店、民宿等经营者的恶意毁约行为,相关监督主体似乎有点发不上力。
现实中,一些酒店、民宿在节假日期间的恶意毁约无所不用其极,这些经营者给出的毁约理由千奇百怪,有说房型已满的、有说消防检查的、有说装修的、有说换老板的……这些理由掩盖的都是经营者取消订单后再以更高的价格重新上架销售的事实。一部分经营者肆无忌惮地恶意毁约,扰乱了市场秩序,抹黑了旅游形象,侵犯了消费者权益,拉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
严格说来,恶意毁约是一种民事违约行为,消费者遭遇经营者恶意毁约后,大多只能通过与经营者协商、消协调解、行政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维权,博弈手段的刚性不足,即便消费者能够维权成功,也往往过了约定的消费期,难以赢得让经营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结果。当然,消费者还有可能获得一笔违约金,但违约金的额度通常低于经营者因毁约后涨价再售获得的收益。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因嫌费事、维权周期长等原因而放弃维权。这些因素助长了酒店、民宿等经营者恶意毁约的侥幸心理。
遏制部分商家的恶意毁约行为,除了消协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倡议,除了民事领域的维权手段,还得多出点“硬招”。一些商家先以低价与消费者订立消费预约再大幅提价并“砍单”,涉嫌价格欺诈,一些商家宣传较低价位的服务却不能提供,旨在制造噱头,吸引流量,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全面深入调查研判线索,依法找准切入点,该立案立案,该查处查处。
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经营者恶意毁约问题的立法研究,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探索将经营者的恶意毁约定性为消费欺诈行为,给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以及监管执法提供明确的依据。经营者恶意毁约是典型的失信行为,监管部门可考虑将调查属实的经营者恶意毁约行为记入征信系统,让经营者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代价。监管部门与相关行业协会应对住宿餐饮等行业的消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完善,在法律给出的限度内调高经营者违约金的标准,用更高的违约代价来制约经营者。
消协组织还可针对经营者大面积毁约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帮消费者维权。这些“硬招”能有力地震慑、制约经营者,遏制经营者恶意毁约的冲动。
编辑:龙春晖 责编:康磊 审核: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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