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园格位使用人遗失权属证明材料,陵园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使用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陵园格位权属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刘某与丈夫张某系重组家庭,丈夫张某于2010年在一公墓陵园公司购买了双位塔陵格位,使用人为张某和刘某,张某去世后在该陵园安葬。其后,刘某因购买资料遗失,多次前往该陵园补办相关手续,陵园工作人员以购买人系张某,以及张某的子女打过招呼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刘某遂将陵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补办公墓寿位产权手续,或退回公墓产权费用并补偿差价。
刘某认为,该公墓寿位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为其夫妻二人,现丈夫张某已去世,该公墓寿位中属于张某的部分已经被使用,不属于遗产范畴,张某的子女无权以此侵占自己对该公墓寿位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也无权阻碍自己对张某的寿位灵牌进行探望,陵园公司更无理由以张某子女的意见或其他理由拒绝为自己补办产权手续。而陵园公司则认为,其公司系依规办事,该公墓购买人系张某,因此应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其子女予以管理。因刘某与张某系重组家庭,张某的子女对刘某的请求也采取淡漠的态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公墓寿位虽然是张某一人与陵园公司签订合同并完成了付款购买行为,但该公墓购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公墓寿位具有人身属性(所谓人身属性,即人身权,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在合同中清楚载明了张某和刘某二人为使用人,因此刘某有权确认就该公墓寿位与其本人相关的人身属性利益。
为解决刘某与陵园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为进一步化解刘某与张某子女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将张某的子女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仔细询问并核实了案涉相关事实,详细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灵活运用以案释法、以情释理的方式,耐心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陵园公司认可与张某、刘某签订的公墓购买合同合法有效,并同意配合刘某办理相关权属材料。对于刘某日后使用该双墓寿位,以及探望张某的寿位灵牌,张某子女也不得再加以阻拦。
骨灰是延伸死者身体利益的载体,公墓格位是死者安息的场所,承载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及生者的精神寄托,具有比其他物权更复杂的人格性。对此,法院倡议:殡葬行业应严格遵循民法典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尽最大的善意去维护死者和生者的人格利益;殡葬行业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在墓葬事宜中发生争议,要以尊重死者意愿、及时安顿死者为前提,不能将公墓权属沦为生者争夺权益的工具;进一步健全完善殡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力度,引导殡葬行业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移风易俗,构建与新时代相适应的公序良俗。
重庆法治报通讯员 罗倩 雷阳 记者 杨雪
原标题:再婚夫妻购买双墓,一方死后陵园公司以死者子女反对为由拒绝办理权属登记,法官释法:公墓具人身性 他人无权阻挠
编辑:程迷静 责编:覃蓝蓝 审核:王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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